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3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元鹏与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鹏,王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989号原告张元鹏,男,生于1986年9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科,男,生于1994年11月12日,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平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鹏与被告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鹏于2016年4月25日以王科住址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张元鹏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张元鹏负担。审判员  董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