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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舒晴与被执行人任保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舒晴,任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杨舒晴,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2月8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东一巷462号,身份证号码:652322198202083523。被执行人:任保龙,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2月21日,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县永丰乡公盛村6队,身份证号码:6501211984122124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舒晴与被执行人任保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保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乌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阿不都热西提审判员 买  彦  军审判员 肖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