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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马华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马华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922号原告陈超,男,生于1996年12月13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红,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华芝,男,生于1971年6月7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银玉苑商住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7613894-X。负责人宾湘,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超诉被告马华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超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超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6.00元,减半收取648.00元,由原告陈超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清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