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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3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胡平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2执41号申请执行人:胡平,男,汉族,1970年04月04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治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关于胡平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本院(2015)峨边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峨边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