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淄博正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淄博正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磊,王巍,张秀珍,淄博思诺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代表人:曹世剑,行长。被执行人:淄博正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磊,董事长。被执行人:程磊。被执行人:王巍。被执行人:张秀珍。被执行人:淄博思诺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玉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被执行人淄博正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磊、王巍、张秀珍、淄博思诺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1322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正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磊、王巍、张秀珍、淄博思诺经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