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汤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汤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33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8号一座六楼。被执行人汤小军,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汤小军的银行存款、收入1662.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伟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