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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何冬生段书杰昆明瑞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昆明国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冬生,段书杰,昆明瑞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国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终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冬生,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先龙,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段书杰,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严健,谕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孙爱龙,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明瑞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国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海归创业园*栋*楼******号。法定代表人陈一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娓娇,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何冬生、段书杰、昆明瑞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27日注销)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国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段书杰、昆明瑞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24元,退还段书杰、昆明瑞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何冬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24元,退还何冬生。审判长  刘昕光审判员  陆有林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仝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