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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毛鸿杰与临潼区信息中心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毛鸿杰,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临潼区信息中心。负责人董奇,该中心工作人员。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1)临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鸿杰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临潼区信息中心给付欠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潼区信息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临潼区信息中心同意支付申请执行人毛鸿杰25000元债务了结此案(其中本金15000元、利息10000元),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毛鸿杰交纳,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临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