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丽珍与倪肇聪、谢小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珍,倪肇聪,谢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85号申请执行人赵丽珍。被执行人倪肇聪。被执行人谢小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丽珍与被执行人倪肇聪、谢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倪肇聪、谢小青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倪肇聪、谢小青缴纳执行款10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倪肇聪、谢小青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倪肇聪、谢小青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倪肇聪、谢小青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座落在苍南县钱库镇倪处16号房屋(房产证号00××43)一间系被执行人倪肇聪所有,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该房已拆,尚未安置,故目前不便处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倪肇聪、谢小青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倪肇聪、谢小青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倪肇聪、谢小青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