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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9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29刑初42号公诉机关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于广东省新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新丰县。2008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并于200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和一妇女“广西花”、外号“大狗”、“老鼠”的二名男子共四人商量好,先由“广西花”去勾引男子到其出租屋嫖娼,“大狗”、“老鼠”、张某三人冒充警察抓嫖,然后用拘留等手段敲诈男子的钱财。2015年8月11日上午6时许,“广西花”以嫖娼为由引诱徐某去到其位于翁源县龙仙镇建设一路东二巷1栋401房的出租屋内,随后被告人张某、“大狗”、“老鼠”冒充警察以徐某嫖娼需拘留等语言进行恐吓,且要其回家拿五万元来交罚款。2015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广西花”同样以嫖娼为由引诱肖某华去到其出租屋内,然后被告人张某、“大狗”、“老鼠”冒充警察抓嫖,对肖某华以嫖娼须拘留、通知家属、电视台曝光等语言进行恐吓,并要肖某华拿五万元来交罚款。肖某华在回家的路上越想越不对劲,就到派出所报警。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到翁源县公安局工业路派出所投案。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播放了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和一名妇女“广西花”、二名男子“大狗”、“老鼠”商量好,先由“广西花”勾引男子到出租屋嫖娼,“大狗”、“老鼠”和张某三人冒充警察抓嫖,然后用拘留等手段敲诈男子的钱财。2015年8月11日上午7点多,“广西花”以嫖娼为由引诱徐杰去到位于翁源县龙仙镇建设一路东二巷1栋401房的出租屋内,随后被告人张某和“大狗”、“老鼠”冒充警察抓嫖,对徐杰以嫖娼须拘留等语言进行恐吓,要求徐杰拿五万元于12日早上在车站交罚款。2015年8月11日上午8点多,“广西花”同样以嫖娼为由引诱肖某去到上述出租屋内,随后被告人张某和“大狗”、“老鼠”冒充警察抓嫖,对肖某以嫖娼须拘留、通知家属、电视台曝光等语言进行恐吓,要肖某拿五万元来交罚款。肖某在回家的路上越想越不对劲,就到派出所报警。尾随肖某回家的张某见此便通知其余三人,四人遂离开龙仙镇。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到翁源县公安局工业路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翁源县公安局工业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肖某指认的照片是民警在专用电脑中的翁源平安城市监控平台查询后抓拍后冲印出来的。2、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依法在被告人张某的粤F×××××银色奇瑞小汽车内搜出一部诺基亚平板手机,后依法扣押到粤F×××××的银色奇瑞小汽车、诺基亚平板手机。3、机动车查询结果证实,粤F×××××的奇瑞小汽车所有人为张某。4、翁源县公安局工业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分别证实,翁源县公安局从翁源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调取视频监控的情况;未能确定同案人“广西花”、“老鼠”、“大狗”的真实身份,未能将其抓获归案,冒充警察所用物品亦未能查获的情况。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的年龄、身份等情况。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10月13日主动到翁源县公安局工业路派出所投案自首。7、(2008)云刑初字第599号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08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并于200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徐某称,2015年8月11日早上六点多,我到龙仙镇烈士陵园里面锻炼身体。约7点我就在烈士陵园里面跑步,跑了几圈后,有一个30多岁的女子跟我打招呼(用普通话跟我说“你好!”),我没有理她,继续跑了一圈后那女的又跟我打招呼,我还是没有理她。我再跑了一圈回到那位置的时候,那女的又跟我打招呼,我停下来问她:“你怎么知道我是外地人?”那女的说她看我就像是外地人。接着我想我也锻炼得差不多了,就跟那女的闲聊,我和那女的一边聊一边往烈士陵园大门走去,那女的叫我到她那里坐坐,我答应了。接着那女的说:“你应该知道我是做什么的了(指做妓女)”,我点了下头,接着那女的说50元嫖娼一次,我也答应了。接着我跟那女的从烈士陵园出来后右拐一路往下走,边走边聊天,我问她姓什么,她告诉我姓刘。一直走到车站旁边,那自称刘姓女子就把我带进一巷子其中一楼房的四楼或五楼的其中一间房子里。进去屋里后,刘姓女子倒了一杯水给我喝,接着她出去门外打了一桶水进来,因为我跑了步全身汗,她叫我先洗洗身子,我就把我的衣服裤子全部脱了,那女的说她帮我擦身,我说我自己来。我在擦身的时候那女的把衣服脱了剩下内裤和胸罩,此时外面进来三个男子,其中一个穿着警服,另外两个穿便服,其中一个穿便服的男子手里拿着手铐。这三名男子进来后,有一个穿便服的男子(后来他送我离开时问他姓什么,他说姓刘)就把那女的拖出去了。穿警服的男子叫我把衣服穿上,说完他把我放在一边的衣服拿起并搜我的衣服,当时他在我裤袋里的搜走一百元,然后问我的手机在哪里,我说没带。我穿好衣服后,那穿警服的男子对我说:“这女的是贩毒的,我们昨天晚上就在这里蹲守了,现在又发现你在这里嫖娼。”此时拖那女的出去的自称刘姓男子手里拿着一小包粉末状东西进来,他说是从那女的身上搜到的毒品,他还指着穿警服的男子说“这是我领导,他问你话你要好好回答。”接着那个穿警服的人就拿出笔和纸跟我做笔录,问我姓名、住址、工作、联系电话、家庭成员等个人情况,穿警服的人记录完后,他让我在纸上签名并按了指模。做完笔录之后,穿警服的人跟我讲“你这个情况要拘留,还要罚款,通知家属来领人。”我问他们能不能网开一面,穿警服的男子说你这情况挺严重的,我们通知到单位去你的退休金什么的都没有了,我怀疑说不会吧,穿警服的男子说去年公安部下了文有规定的。他又问我退休工资有多少一个月,我说3600元。接着穿警服的男子就说这样吧,罚你三年的工资十万块,不然的话就要拘留你,通知你单位。我听了后没说话,过了会刘姓男子说:这样吧,罚你五万,我们请示下领导,领导同意的话你就拿五万过来,做好的笔录也还给你。他说完后跟另一个穿便服拿手铐的人出去了,一会两个人又进来了,刘姓男子说领导同意了,罚你五万。我说一时没那么多钱,他说你的银行卡呢,我说银行卡、工资卡都没带。他问我在这里怎样开销,我说吃用都是我儿子给的。双方又再僵持了会,对方又说要拘留我,我想了下对他们说我可以向我儿子借钱,但是今天拿不到钱,要叫我儿子把股票抛了明天才能拿到钱。刘姓男子说可以,但是不能告诉你儿子这事,我答应了。然后他约好我明天早上十一点在汽车站门口等,到时我把钱给他们,他们就把笔录还给我。双方协商好后,刘姓男子送我下楼,下楼时我问他姓什么,他说他姓刘。到了楼下刘姓男子就回去楼上了。我走了几步远想倒回去再跟他们讨价还价下,可是我倒回去楼上发现那门已经关了,我在门外喊刘警官,没人应,我就回家了。我回到家后,大概早上十点左右,刘姓男子打电话给我,问我钱准备的怎样,我说明天十一点给你们,我还问了他是不是姓刘的,他说是,接着就挂了电话。经辨认混杂照片,徐杰从中辨认出2015年8月11日早上冒充警察抓嫖,对其做笔录并恐吓其交罚款的穿警察制服的男子(张某)。2、被害人肖某供称,2015年8月11日早上大约8时30分,昨天我在烈士陵园认识的一个姓李的妇女打电话约我在车站门口等。当我走到车站门口的时候她已经在那里等着我了,见面后她叫我去她出租房按摩,由于她的态度很好很会说话我就答应她了,她说没有吃早餐,她带我去客运站旁边那间早餐店,她喝了一碗粥,喝完粥后我跟她回她在建设一路东二巷的四楼出租屋里,去到后她叫我坐在床上,然后又给风扇我吹又倒水给我喝,接着还让我脱了衣服让她帮我按摩,并叫我先给她100元费用。以防我按完摩后就走了,于是我从口袋里拿出一百元给她,大约按了五分钟后她的手机就响了,我问她是谁打来的,她说是她弟弟,她接听后就说:“老弟啊,姐姐在上着班呢,很忙”。挂完电话后马上有三个男子冲进来,其中有两个穿着警察制服、一个穿便衣,他们说他们是县城的公安来扫黄的,没有穿制服的男子还向我出示了工作证件,写着“广东省公安厅扫黄小组“字样,没有相片,有无印章之类的我没有留意。接着一个穿警察制服的男子和那个穿便衣的男子把那女的带出去,剩下一个穿制服的男子就在房间里询问我的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和家庭成员,并做了登记。没一会,出去的那两个男子回到出租屋,也帮忙质问我的个人情况,做完口供之后他们让我签名并按了指模。接着,他们又质问我有多少本存折和存款,我说我每个月2、3000元工资,他们说要罚我三年工资,一共罚款10万元,交了罚款作赎金就没事了。我说我没有那么多,他们又说至少都要罚款五万,我说五万元我也没办法拿出来。他们说不行,一个穿制服的男子就拿出手铐吓我,说要铐了我,要把我带走关起来,同时将手铐甩得锵锵响,我说要罚都不要罚那么多,最多一、两千元,当时我怀疑他们是假警察了。他们又说少一分都不行,不然就通知家属,通知单位和电视新闻曝光,曝光后我就没有公职和退休金了,我迫于无奈就答应了他们,接着其中一个身材较高的没有穿制服的男子就送我下楼,下楼后又嘱咐我说要去银行取到钱来交给他,他会保我无事,取到钱后就在龙仙镇第一小学对面那个邮政银行交给他。我说好,然后我回家了,我一边走就一边想着事情的经过,听那个女的和另外三个男子的口音都是英德那边的口音,我说怎么会那么巧,应该是个圈套来的,于是我就报警了。经辨认混杂照片,肖某从中辨认出张某就是2015年8月11日有份穿制服冒充警察扫黄的男子,对其录口供并恐吓其交钱。三、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龙仙镇建设一路东二巷1栋401房是我的父亲的,我负责管理,位于翁源汽车站后面,安达出租车公司旁的四楼,今年7月份左右我将房屋要出租的信息递给中介。2015年8月初,我接到中介的电话说有人租我的房屋,没一会,我接到租客的电话和我商量看我的房子,我去到龙仙镇建设一路东二巷1栋楼下等他。没一会,租客开到一辆女装摩托车找到我,我带他上到401房看了后,租客说要租,讲好房租是350元一个月,本来要交一个月房租作抵押的,他说先给500元给我,两个星期后将剩余的200元交给我,签合同也是两个星期后签,钥匙中介已经交给他了。租客自称姓何,我本来要找他签合同和付清余款的,但都找不到他。我去房屋找租客,房屋没有锁门,里面没有人,主人房摆了一张床和一张茶几,是以前没有的,茶几上有几个避孕套,还有一个旧布柜是我弃用的,里面放有妇女的衣物,我知道应该有女的在里面住过。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供称,2015年7月份,我在广州太和与一名外号叫大狗、一名叫老鼠的男子在一起打麻将时,一名广西三十多岁的女子,外号叫阿花的(以下简称阿花),我们叫她广西嫲或是广西花,我们一起玩时,阿花提出“我在翁源县做工,我熟悉龙仙镇,我用色相去勾引男子到出租屋进行嫖宿,等我们都脱光衣服之后,你们就冒充警察来查房,去敲诈男子的钱,搞到钱大家均分”。这种作案方式,我们家乡俗称斩鸡头。我们三个男子同意了。他们两人穿制服冒充警察,我穿便服,给受害人制作笔录,登记他的姓名住址后,让他拿钱来私了。商量好之后,老鼠说他去购买到警察制服和手铐等工具。2015年8月10日,她们三个人先去龙仙镇,阿花她去物色好房子,是在车站附近的房子,我不知道她是跟谁租的,是两房一厅的,在三楼还是四楼我记不清了。阿花她去购买了四个手机卡,交给我们使用。我们互相留下了号码。我于当天下午驾驶粤F×××××奇瑞小汽车上来龙仙镇,我打电话给老鼠,他叫我在车站见面,然后他带我去他们租的房子,我在房间内见到了大狗和阿花,我们商量好11日开始开工(指冒充警察来查房,去敲诈男子的钱财的违法行为)。然后,我驾驶汽车回回龙的家中,他们三个人在龙仙镇。2015年8月11日,我又驾驶我的粤F×××××奇瑞小汽车从家中来龙仙镇,大约八点钟左右,上来了龙仙镇。阿花就去烈士陵园寻找敲诈的对象男子,不久,她带回来一个大约七十岁的老年男子,我们在车站附近树下等着,我们见到阿花和老年男子上去大约10分钟,阿花打了老鼠的手机,意思是可以上去了。我和大狗、老鼠快速上到出租房,老鼠一脚踢开门,门是没有上锁的虚掩着的,进到屋内看见阿花和老年男子一丝不挂的躺在床上,我们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来抓嫖宿卖淫的。”大狗手机拍下照片,大狗和老鼠就穿着警察的制服,大狗对阿花说:“穿好衣服跟我走。”大狗拿出一包白色的粉末,说是在女的身上查到的毒品,他将阿花先拉出去了。剩下我和老鼠,老鼠指着我就说:“这是我们的领导。”我说:“这个女的是贩毒的,你又在这里嫖娼。”我拿出一副手铐恐吓他。我拿出准备好的纸笔,要对老年男子做笔录,我要他老实回答我,我问了他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等,我做完了笔录,让他签名按指模。我知道他姓徐,然后穿制服的大狗回来了。老鼠对这个姓徐的老人恐吓说:“你嫖娼,要拘留罚款,通知家属来交罚款赎人。公开了退休金都没有了。”他听到之后,主动对我们三个人说:“能不能网开一面,只罚款,不要通知他的家属。”我说可以。老鼠说:“你每月工资3000多元,现在罚你3年的工资10万元。不然就拘留你。”姓徐的老人听了之后就不出声,大狗就说:“我请示一下领导,看领导同意的话就拿五万元过来。做好的笔录也给回你。”他拉我出外面商量,然后他进去对姓徐的老人说:“领导同意了,罚你五万元。”他就同意了,但是他说:“我没有这么多现金,要他儿子卖了股票才能筹到五万元。我们要他明天早上11点钟,在车站处交钱给我们。商量好了之后,我们就叫他回家去筹钱,他就离开了。到当天中午10点多钟,大狗就给他打电话,问他是否筹到了钱,他说没有筹到。姓徐的男子走了不久,大约9点多钟,阿花她又去车站带了一个70多岁的老年男子回到她的房子里面,过来五分钟左右,阿花她给老鼠打电话,意思是可以上去了。我们三个人就在车站的附近的树下上来,我和老鼠在房门口穿上制服,大狗穿的是便服,我们推开门进去,发现男子一丝不挂全部脱光了衣服,阿花她只穿着胸罩、内裤,两人躺在床上,大狗假装用手机拍照。我们对老年男子说:“我们是县城的公安,来扫黄的。”大狗手里拿着一副手铐,我拿出纸笔给他做笔录,我详细地问了他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联系号码,并做了记录,我做完了笔录,让他签名按指模。我知道他叫肖某。老鼠对肖某恐吓说:“你嫖娼,要拘留罚款,通知家属、单位来交罚款赎人。”然后,老鼠假装带了阿花出去。我问了他的单位是邮电局的,就假装要通知他的家属、单位,他求我们不要通知家属、单位,大狗要他交10万元罚款,他说:“我没有这么多。”大狗对他说:“你最少要交五万元。少一点都不行,要不就关进去拘留,并电视上曝光。”我们恐吓他,他就答应了。大狗叫他回家去取钱来,到一小对面的邮政银行处交钱,就保他没事,然后我们送他去取钱。他出来之后,我跟着他,看见他先到龙仙镇派出所报警,然后又到工业路派出所报警,我就驾车离开了现场,我打电话告诉他们,肖某报警了,然后我去接到阿花,将她送到官渡江南酒店门口,大狗和老鼠就坐车离开了。我们没有搜两名男子身上的钱。我们问起这两名男子,他们都称给了一百元给女子做嫖资的。五、辨认、勘验笔录1、指认笔录、照片证实,经出示2015年8月11日06:41翁源官渡卡口往官渡方向的抓拍截图给肖某辨认,其从中辨认出驾驶粤F×××××小汽车的男子为参与冒充警察对其做笔录勒索其交钱的男子,坐副驾驶室的女子是诱骗其去嫖娼的妇女。2、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带领民警到翁源县龙仙镇建设一路东二巷1栋401房指认该处为其在2015年8月11日上午与他人冒充警察扫黄的现场。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情况。六、视听资料1、监某证实,被告人张某等人经过翁源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门口的情况。2、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张某进行审讯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合伙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了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丘党忠审 判 员  黄爱娣人民陪审员  黄小琼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紫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