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廷岭与李庆钢、于春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廷岭,李庆钢,于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朱廷岭,男,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李庆钢,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于春艳,女,汉族,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夏津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7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庆钢、于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427执恢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和解。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廷利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