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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克娟与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娟,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克娟。被执行人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被执行人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四团。申请执行人陈克娟与被执行人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扬民终字第1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与陈克娟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14年9月15日解除;二、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确认支付陈克娟工资款7700元、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6000元;三、上述款项由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前、2016年2月5日前各给付陈克娟工资款385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陈克娟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6000元(以上款项直接汇至被上诉人代理人王健中国农业银行高邮营业部账户,账号:6210);如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任一期限给付约定款项,则陈克娟有权直接按照原审判决数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争议。一审诉讼费10元,由陈克娟承担;二审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上海瑞基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沪A号小型汽车依法进行轮候查封外(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民终字第1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葛维强代理执行员  孔薛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