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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贾文静与淄博正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袁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静,淄博正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袁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贾文静。被执行人:淄博正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宝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袁颖。贾文静与淄博正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袁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81924.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