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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邓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5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执行人邓某某,女,199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执行人邓某某,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邓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发现被执行人邓某某、邓某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30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某审判员 赵先俊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闽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