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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沈阳山特机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世民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世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760号原告: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号1-6-7。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被告:李世民。委托代理人:刘军,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特公司”)与被告李世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晓晶(主审)、人民陪审员于文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0元,减半收取2790元,由原告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冬梅审 判 员  吴晓晶人民陪审员  于文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