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谢洁与上海嘉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洁,上海嘉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1778号申请执行人谢洁,女,1958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嘉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负责人。原告谢洁与被告上海嘉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嘉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谢洁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5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0,000元。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地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等证券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农业银行上海亭林支行、浦发银行上海青浦支行的银行开户,但上述账户内均无可供执行余额。执行中,本院还至被执行人位于青浦区练塘镇练新路XXX号XXX幢的房屋实地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其厂房内全部资产已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查封,故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有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谢洁与被执行人上海嘉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