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3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桂付与盐城市路灯管理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付,盐城市路灯管理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996号原告刘桂付,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金涛,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盐城市路灯管理处,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E)。负责人孙学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立成、王梅,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付与被告盐城市路灯管理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桂付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付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付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蒋维忠审 判 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施跃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