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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何菊祥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菊祥,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62号申请人何菊祥,女.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军民。本院在执行何菊祥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划拨被执行人存款878800元用于偿还申请人的借款及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壮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