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萍、方子璇与李星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方子璇,李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302号原告张萍,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方子璇,女,199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学生。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好忠,系张掖市甘州区残联残疾人维权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李星,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该家具城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方子璇与被告李星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萍、方子璇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方子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9元,减半收取2989.5元(已申请缓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正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