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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泗阳泛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赵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琼,泗阳泛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2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泗阳泛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白云,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赵琼因与被上诉人泗阳泛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0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琼因与被上诉人泗阳泛林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赵琼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上诉人赵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宗强书 记 员  刘 佳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