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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亚茹申请柳春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茹,柳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陈亚茹,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柳春海,男,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柳春海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柳春海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县支行的工资收入39785.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建华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