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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XXX与张文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张文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208号原告XXX。被告张文颜,系肇事车辆驾驶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敬国,总经理。地址德城区大学西路名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张文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