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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柴某与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2民初170号原告柴某,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人,现住山西省天镇县。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天镇县人,现住山西省天镇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出生,天镇县人,现住天镇县。原告柴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18日予以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现原告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左全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