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行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邱铭钦诉酒泉市肃州区教育局、玉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铭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行申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邱铭钦。再审申请人邱铭钦因诉酒泉市肃州区教育局、玉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酒行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铭钦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于2014年提起过相同的诉讼请求错误。申请人同时起诉酒泉市肃州区教育局和玉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重复起诉。申请人要求两被告根据《干部档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共同补正档案材料的诉讼符合规定。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为此,申请人的起诉应当受理。三、一、二审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酒行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起诉酒泉市肃州区教育局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已被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现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酒泉市肃州区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属于重复起诉。关于申请人起诉酒泉市肃州区教育局和玉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因该诉讼请求不属于共同诉讼,且二审法院已告知申请人起诉玉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应另行提起行诉讼。故,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邱铭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铭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静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