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涛、罗双双与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罗双双,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704号原告刘涛。原告罗双双。被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联扬路以南、长安路以东。负责人陶小平,总经理。原告刘涛、罗双双诉被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蕴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涛、罗双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罗双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