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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环合电镀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天文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环合电镀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天文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005号原告:台州市黄岩环合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永灵路10号。法定代表人:贺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勇,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天文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南汇路3号。法定代表人:任正志,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环合电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天文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环合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环合电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