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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卢某某、白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卢某某,白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特15号申请人李某,男,农民。事故责任人(甲方)。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男,农民。系李某之父亲(甲方)。申请人卢某某,男,汉族,农民。系亡者卢某甲父亲(乙方)。申请人白某某,女,汉族,农民。系亡者卢某甲母亲(乙方)。委托代理人卢某乙,男,汉族,农民。系卢某某之叔父。申请人李某、卢某某、白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2016年4月1日18时30分许,李某驾驶陕CDB7**正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石连路3KM+180M处,与由西向东过公路的卢某甲相撞,致使卢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甲、乙双方就死亡赔偿问题经某某镇某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赔付乙方卢某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家属住院费用以及此交通事故有关的所有费用共计贰拾肆万玖仟柒佰元整(249700.00元)。二、付款方式:该笔款项由甲方分三次付给乙方。第一次:医院所有费用及丧葬费叁万肆仟柒佰元整¥:34700元(已支付)。第二次: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元)甲方以银行存单(卢某某)形式支付给乙方。第三次:双方公证后,甲方以银行存单(卢明)形式支付剩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三、此事故民事部分一次性终结,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起诉和追偿,甲乙双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寻事闹事,否则责任自负。四、此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大队存档一份。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申请人卢某某、申请人白某某自愿达成经某某镇某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某某镇某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事故处理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某(事故责任人)与申请人卢某某(系亡者卢某甲父亲)、申请人白某某(系亡者卢某甲母亲)就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签订的《某某镇某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事故处理协议书》有效。即:一、甲方赔付乙方卢某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家属住院费用以及此交通事故有关的所有费用共计贰拾肆万玖仟柒佰元整(249700.00元)。二、付款方式:该笔款项由甲方分三次付给乙方。第一次:医院所有费用及丧葬费叁万肆仟柒佰元整¥:34700元(已支付)。第二次: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元)甲方以银行存单(卢某某)形式支付给乙方。第三次:双方公证后,甲方以银行存单(卢明)形式支付剩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三、此事故民事部分一次性终结,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起诉和追偿,甲乙双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寻事闹事,否则责任自负。四、此协议经双方代表���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大队存档一份。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会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宗巧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