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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457号原告段某某,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段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廖 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探连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