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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红伟与张红星、王振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红伟,张红星,王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申红伟,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红星,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振伟,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623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红星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红星的银行存款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