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姬某某、靳某某、边某某与张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靳某某,边某某,张某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42-1号申请人姬某某。申请人靳某某。申请人边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某某、靳某某、边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的(2015)府民初字第0037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某有限公司的某牌越野车,某牌越野车虽登记在该有限公司名下,但该车实为被告张某某向该有限公司消费贷款购买,现查封期限届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1、对登记在某有限公司名下的某牌越野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期间,该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张某某不得将被查封车辆擅自处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飞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