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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艳飞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李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23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法定代表人桂兰雪。被执行人李艳飞。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艳飞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50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李艳飞名下车辆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239号民事裁定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