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金与被告邓某军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邓某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79号原告李某金,女,汉族,被告邓某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金与被告邓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金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金承担。审 判 长 龙建军审 判 员 欧日宏人民陪审员 谢先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