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3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传奎与毕明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奎,毕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399-2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奎。被执行人毕明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10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毕明金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