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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3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传奎与毕明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奎,毕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399-2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奎。被执行人毕明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10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毕明金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