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冯婷与申请执行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婷,罗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74号申请执行人:冯婷,女,汉族,生于1962年3月2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罗建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5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婷与被执行人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石棉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绍荣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