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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冯婷与申请执行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婷,罗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74号申请执行人:冯婷,女,汉族,生于1962年3月2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罗建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5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婷与被执行人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石棉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绍荣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