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张凤英。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仝洪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雯,该公司职工。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住所地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英与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英经传票传唤,于2016年4月26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凤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凤英负担。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刘德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文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