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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240号原告何某。被告刘某。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闪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