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240号原告何某。被告刘某。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闪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