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4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世云与张玉宝、孙文强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云,张玉宝,孙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4156号申请执行人刘世云,男,汉族,东胜人,1975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玉宝,男,汉族,东胜人,1951年8月6日出生,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孙文强,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人,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玉宝、孙文强、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东法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奇特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