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岑文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岑文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第407号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文贵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玉爱、梁雄坚,广东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文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561。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岑文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以被告岑文兰已缴清所拖欠的费用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豪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