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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10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郭军与坡顶山茶业(泉州)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坡顶山茶业(泉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1023-2号原告郭军,无职业。被告坡顶山茶业(泉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上塘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吴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诉被告坡顶山茶业(泉州)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军负担。审判员  钱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