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卫平健与黄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平健,黄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1416号原告:卫平健,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被告:黄浩,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原告卫平健诉被告黄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黄浩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郁莉助理审判员 陈虹人民陪审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邃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