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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卫平健与黄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平健,黄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1416号原告:卫平健,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被告:黄浩,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原告卫平健诉被告黄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黄浩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郁莉助理审判员  陈虹人民陪审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邃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