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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795号原告赵某某,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戚某某,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军代理审判员  张弢人民陪审员  王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