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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李容先与张建雪、张恒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容先,张建雪,张恒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319号原告:李容先,男,汉族,1993年2月8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建雪,男,汉族,1992年2月14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张恒瑞,男,汉族,1993年5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原告李容先与被告张建雪、张恒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容先撤回对被告张建雪、张恒瑞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容先负担。审判员 孙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