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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2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郑金龙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郑金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刚,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永胜,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树皮,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金龙,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有���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郑金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纠纷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协调,橄榄城五号院三期项目部分包人已经把租金及租赁物的赔偿费支付给郑金龙,双方纠纷已经彻底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同意郑金龙撤回起诉。鉴于郑金龙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第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郑金龙作为原审原告申��撤回起诉,经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郑金龙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626号民事判决;二、准予郑金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110元减半收取为10055元,由郑金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110元减半收取为10055元,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传炜审判员  王献斌审判员  柴雅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建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