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端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王端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108号原告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光小区98号。法定代表人潘朝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娟,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端吉。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端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合同,缴纳了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端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