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陆金飞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陆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东6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金飞。上诉人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金飞工资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4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靖江市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签收,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之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静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