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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郾城区城关镇丰通物资供应站与漯河德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郾城区城关镇丰通物资供应站,漯河德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705号原告郾城区城关镇丰通物资供应站。负责人闫晓君,该供应站经理。被告漯河德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钢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亚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郾城区城关镇丰通物资供应站诉被告漯河德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郾城区城关镇丰通物资供应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郾城区城关镇丰通物资供应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郾城区城关镇丰通物资供应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800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还,由原告郾城区城关镇丰通物资供应站承担。审判员  徐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