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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任慧波与闽侯县万科汇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慧波,闽侯县万科汇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76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任慧波,女,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张辉,福建夏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闽侯县万科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125号。法定代表人肖通川,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雪楠,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任慧波因与被上诉人闽侯县万科汇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上诉人任慧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慧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任慧波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照一审法院决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晓琴代理审判员  官永琪代理审判员  陈贤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