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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4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829号原告孙某,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胡某某,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刘艳红审 判 员  宋维刚代理审判员  刘大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