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4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829号原告孙某,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胡某某,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刘艳红审 判 员 宋维刚代理审判员 刘大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