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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北京百年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百年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1661号原告北京百年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后栗园村东。法定代表人梁培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利祥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川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百年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百年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百年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百年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百年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潘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旭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