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4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4刑初25号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凡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鄂D×××××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陵县六合垸某分场某队某某公路路段时,刮擦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黄某乙,致其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刘某某驾车主动将黄某乙送往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待。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损失5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鄂D×××××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陵县六合垸某分场某队某某公路路段时,刮擦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黄某乙,致其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乙亲属经济损失54万元,并取得其谅解。经潜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刘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纳入社区矫正。另查明,事发后,刘某某驾车将被害人黄某乙送往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待,被前来的交通民警带回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江陵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调处中心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2.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调处中心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5月2日15时10分,该队接110指令,在江陵县六合垸农场某分场某队一辆小车把一小孩撞伤,要求处理。接警后,该队民警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经查,同日14时30分,在六合垸农场某分场某队某某公路,刘某某驾驶鄂D×××××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路人黄某乙,造成黄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2时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刘某某驾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待交警。3.被害人黄某丙(系死者黄某乙之父)的陈述证明:刘某某按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赔付了52万元,黄某丙在谅解书上签名了,但仅对车主辜某表示谅解,不愿意谅解肇事司机刘某某。4.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日下午,刘某某驾驶鄂D×××××起亚牌越野车载辜某、许某行驶至事发路段,当时许某在车上睡觉,刘某某将车停下来,许某就醒了,询问刘某某怎么回事,刘某某称刚才可能把一个小孩挂了一下,三人便赶紧下车查看。距车尾部的左后侧6、7米处躺着一个小男孩,旁边有个人说自己可能把他碰了一下,然后小男孩就被车碰了一下。许某等人便把小男孩抱上车并送往医院,车主辜某拨打电话报警。现场除了倒地的小男孩外还有三个男孩,没有其他车辆。事发后刘某某说几个小孩在路上玩,车子经过时听到左侧响了一下,可能左侧倒车镜部位挂到小孩了。5.证人辜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日14时30分,刘某某驾车行驶至六合垸农场某分场某队某某公路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当时辜某在车上睡觉。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把辜某叫醒,说自己驾车经过几个小孩后,一个小孩不知道怎么倒地了。辜某等人下车查看,看到车辆左后部6、7米处躺着一个小男孩,旁边站着三个小男孩,大约7、8岁。小男孩侧躺在公路上,说肚子疼,鼻子在出血。辜某便将小孩抱上车,由刘某某驾车送往医院,自己拨打电话报警。6.证人颜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日下午,颜某、黄某乙、黄某丁、黄某甲在公路上玩,之后4人准备由南向北沿公路的左侧边缘跑回家,黄某乙在最前面,黄某丁、黄某甲在中间。颜某在最后面突然看到黄某乙倒在地上,便围了上去。事发前有辆小车从颜某等人后面驶过去,黄某乙倒地后,小车停在前面,司机将黄某乙送往医院。7.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日下午,颜某、黄某乙、黄某丁、黄某甲在公路左侧行走,黄某乙在最前面,黄某丁、黄某甲在中间,颜某在最后面。黄某乙倒地时,有辆小车从黄某甲等人后面驶过,黄某乙倒地后,小车停下来,司机将黄某乙抱上车走了。8.江陵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黄某乙于2015年5月2日15时11分入院治疗,诊断为胸腹部联合伤、双侧创伤性湿肺、右侧血气胸、多器官功能衰竭、腹腔内少量积液,于次日11时35分死亡。9.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医病理检字第2015F-20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黄某乙系因闭合性胸腹部联合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10.江陵县鼎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2015)第0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受检的鄂D×××××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灯光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1.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江公交认字(2015)第SA15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行驶,致车辆与行人发生刮擦,造成行人倒地受伤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综上所述,刘某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12.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调处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涉案照片、视频资料。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刘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驾证期限为6年,有效期为2010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9日;鄂D×××××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辜某,检验有效期止于2015年12月31日。1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证明:鄂D×××××起亚牌汽车已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起止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7日。15.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证明:2015年5月11日,刘某某与被害人黄某乙亲属达成协议,由刘某某赔偿黄某乙亲属经济损失53.49324万元,黄某乙亲属对刘某某达成谅解。同日,黄某乙亲属收到赔偿款52万元,同年6月26日,黄某乙亲属收到赔偿款2万元,共计54万元。16.被告人刘某某、被害人黄某乙的户籍身份信息。1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2日下午,刘某某驾驶鄂D×××××起亚牌越野车载辜某及辜某的一个姓许的朋友由江陵县郝穴镇驶往三湖农场。14时许,当车行驶至六合垸农场某分场某队路段时,遇到4个小男孩在道路左侧嬉闹玩耍,刘某某便按喇叭、减速,驾车从旁边经过。当车经过小孩身边时,刘某某听见车子有轻微的碰撞声,后方有个小孩叫了一声,从左边后视镜看见一个小男孩倒在地上,便和辜某等人赶紧下车查看,当时小男孩躺在道路中间靠左的位置,距车6、7米远。走到倒地的小男孩身边时,旁边还有一个小男孩在对他说“对不起”。辜某把小男孩扶起来,当时小男孩的鼻子在流血,刘某某等人便驾车将其送往医院,辜某拨打电话报警。事后,刘某某感觉汽车左侧中后部与小男孩的身体相接触。刘某某与被害人亲属约定赔偿53.49324万元,自己分2次赔偿了52万元、2万元,共赔偿54万元,取得了其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刘某某应予处罚。事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黄某乙送往医院救治,被前来的交通民警带回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玉成人民陪审员 黄发兰人民陪审员 胡志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苗苗 来源: